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53號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務人 陳麗姮 即 吳有春 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保憲 即吳有春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麗姮債務人 吳欣宜 即吳有春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麗姮債務人 吳夢涵 即吳有春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麗姮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有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陸拾貳元,及依附表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