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 許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 吳長恩 │台北富邦│106年9月9日│161,400元│0000000││││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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