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告甲○○
丙○○丁○○被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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