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陳關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玉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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