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政淵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被告張玠倫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張見發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 律師被告 楊清林 選任辯護人 賴淳良 律師
賴劭筠 律師李文平律師被告 鄭文琦 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 律師
簡燦賢 律師被告 王金福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3號、第174號、第176號、第2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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