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林安寶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 陳添生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原訴字第94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林安寶於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94號被告陳添生被訴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高郁茹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