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161號聲請人 林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建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2000元。
二、請表明提示日(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三、請求利率百分之三十已逾法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