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債權人佳寶銀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嘉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蓋依貴公司所附之相關資料,其廠商進貨明細表抬頭為「 阿邦師 」,倉庫調撥單之進貨倉庫亦為阿邦師,形式上無法區辨其係以債務人之個人名義購買);倘阿邦師為商號,請提出其商業登記公示資料。
二、債務人蔡嘉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