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抗字第15號抗告人甲○○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11人間因本院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月30日該庭之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