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85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招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究為鍾招弟抑或甲○○。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