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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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806號聲請人 吳劭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欄發票日103年4月18日,與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記載不同,陳明正確票據發票日期,並重新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