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銘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冠銘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件: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6156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
一、陳冠銘明知其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mingxian.live」所刊登之「辣味小雞麵」照片,非自己所原創,係他人擁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非法重製,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某時許,在其嘉義市○區○○街○○號住處,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Google網站上,未取得授權,擅自將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威誠公司)所拍攝之辣味小雞麵彩色照片,下載重製在其上開拍賣網頁上,做為宣傳行銷之用。
二、案經全球威誠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