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薇閣文教公益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薇閣文教公益基金會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6,73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19,911元(計算式:1,200元×6,
232.19平方公尺×6,212/6,812=6,819,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51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6,737元,尚不足新台幣11,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781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