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73號原告乙○○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99,000元(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760元,尚不足新台幣8,1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則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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