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張智超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有證人即被害人甲○之指述、證人B女、C女及曾瑛定之證述、現場及被告生殖器照片、被告部分自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強制治療3年,甫於98年4月16日免予執行治療出監,竟於98年12月初及99年1月12日又再次犯本件2次強制性交之犯行,衡諸被告與甲○為鄰居關係,涉犯先後2次強制性交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5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乙○○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俞力華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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