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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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請人 郭秀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件:
一、繳交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每人10份,每份新台幣34元計算)。
三、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所有債權人之姓名及地址)。
四、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五、請說明95年前置協商成立時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收入數額?何時離職?離職原因?係自願性或非自願性離職?及陳報何時起毀諾(即何時起未依協商清償)?並提出向母親 郭杜素瑟 借貸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97年二次協商成立之證明書及還款計畫書,並陳報目前有無按時還款?
七、提出聲請人95、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1月迄今之所有薪資單及影印字體清晰之薪資轉帳存摺明細。
八、提出配偶 郭志成 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及陳報配偶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數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陳報聲請人保單剩餘價值?及說明每月支出保險費3,000元之必要性為何?
十、請說明是否有投資股票?股票價額?
十一、提出受扶養親屬郭杜素瑟之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目前有無工作?每月薪資數額?是否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其期間及數額?並陳報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及渠等戶籍謄本、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及說明實際支出扶養費每月2,000元之計算方式。
十二、請說明積欠債務原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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