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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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林超群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超俊 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名下東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陽公司)股份1萬7,100股為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共有,並請求被告將上開股份辦理變更登記。因東陽公司107年之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570元【計算式:1,537萬7,586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提供東陽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資產負債表中之權益總額)÷2萬7,000股(流通股份總數)=570元,元以下4捨5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4萬7,000元【計算式:570元(107年度之每股淨值)×1萬7,100股(原告請求確認及返還之股份數)=974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