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正賢受刑人常偉政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108年度執字第7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含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正賢因受刑人常偉政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之。
二、查受刑人傳拘未著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