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龔裕芳 年籍詳卷
黃淑靜 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張雅蘋 律師被告 宋承宥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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