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消債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淨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以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惟其任職之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整體訂單減少,造成聲請人原本薪資約新台幣(下同)40,829元,於104年7月開始,平均薪資遞減為28,458元,致每月14,856元之更生方案履行顯有困難,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2年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固提出104年7月至105年8月之薪資單為據,以表格詳列104年7月至105年8月各月薪資金額,並計算平均收入為28,458元,惟觀諸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每月實另有「預付薪資」之收入,金額從8,236元至8,690元不等,是債務人陳報之每月收入未加計此筆預付薪資,已屬不實,況債務人上開薪資,尚未將三節獎金等其他收入加入計算。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104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其104年全年收入為547,487元,平均月收入為45,624元,顯示債務人104年度收入非但沒有其所指稱收入大幅降低之情事,反而較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裁定所認定之收入金額40,829元為高。
四、綜上,債務人無法提出相關證明使本院確信債務人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