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 方可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雷語柔戴麗娟 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叁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後,仍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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