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18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仁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仁傑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現已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考。是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債權人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