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3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弄11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0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日上午9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臺灣高雄地法院民事
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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