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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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1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號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
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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