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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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06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孝騏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

被告 楊振溪

楊美容

楊輝明

楊輝亮

劉玉珍 (即 楊輝昇 之再轉繼承人)

楊輝崑

楊輝正

參加訴訟人 楊敏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振溪等人間請求113年度南簡字第90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29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再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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