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68號債權人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債務人 陳紫彤陳妍姿 即艾菲詩商行債務人 李駿杰李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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