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1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益雄 即 林媄嫆 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鵑菱 即 楊清文 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楊鵑菱及債務人楊益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清文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益雄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林媄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鵑菱及債務人楊益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清文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益雄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林媄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叁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一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