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 王錦薇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游春妹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8年3月15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8年3月29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