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69號上訴人張振基
飛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訴字第9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6,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