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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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巧蓁 即 張桂梅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