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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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08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明宏力正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姜明宏、力正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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