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⑴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⑵提出受撫養義務人 葉阿娥 除聲請人外之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說明其負擔程度為何,並應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
⑶據聲請人稱每月支出房貸新台幣8,647元,惟該基地及房屋已
於民國94年12月2日因買賣移轉第三人 張正國 ,釋明為何仍有該筆支出。
⑷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義務人葉阿娥之保險契約書,說明是否為具有儲蓄性質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