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765號聲請人台中市道明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翁文杏 代理人 魏玲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超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聲請人台中市道明儲蓄互助社之登記資料。㈡請補本件票據之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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