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537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