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3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301號原告 蘇毅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
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正確訴訟標的,亦未提出裁決書影本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1年7月25日送達原告,因不會晤本人,尤其受雇人蓋章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第11頁)可稽,是本件已為合法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補繳裁判費一節,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3頁)附卷可憑。是以,本件原告之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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