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58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俊伊 被告山胞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銘義 被告 高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山胞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胞公司)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邀同被告張銘義、高淑敏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為限為授信往來,兩造並簽立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保證書。嗣山胞公司於104年1月26日向原告申請動撥⑴400萬元、⑵1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均為自104年1月26日起至109年1月26日止,利息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855%計算(山胞公司違約時為週年利率2.655%),償還方式均為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26日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山胞公司遲延還本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並得依未償本金,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收違約金。其後,因山胞公司營運困難,多次向原告申請展延、寬限及利率減免,兩造復簽訂多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以變更清償期限、本息償還方式等契約條件,且因山胞公司於109年8月31日因發生存款不足遭退票,山胞公司並以110年6月23日簽立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承諾如未於同年12月31日前辦妥清償註記,即任由原告視同到期並列報逾期。然上開二筆借款山胞公司均僅攤還本息至111年1月25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⑴228萬1,722元、⑵57萬422元未給付,且山胞公司並未履行系爭切結書之約定,屢催不理,故依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6條第1款、第7條第5款約定,山胞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山胞公司總計積欠285萬2,1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張銘義、高淑敏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願供現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保證書、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台幣、12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切結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存證信函(含收件回執)、催告函(含收件回執)、催告暨通知函(含收件回執)、客戶資料查詢單(017)、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413)、放款戶資料查詢單(426)、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2份放款交易明細帳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94、107至125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均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起訴狀及111年10月25日陳報狀暨更正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2萬9,31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李家慧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1228萬1,722元自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55%計算。自111年1月26日起至111年7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付。257萬422元自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55%計算。自111年1月26日起至111年7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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