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45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45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何寶議  
被   告  農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48元,及自民國(下同
)110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8萬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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