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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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357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兼送達代收人)

謝智傑

被告 李軒宇李金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110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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