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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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18號
法定代理人 何剛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國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4,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420元。
二、原告請求水電工程額外支出費用1萬5,000元、油漆工程損失2萬9,000元、鷹架工程損失9,000元部分,應陳報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如廠商開立報價單、支出單據等)。
三、本件有無定相當期限請求被告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若有,請提相關證據(如全部簡訊資料、存證信函等)。
四、提出被告羅國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除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