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18號

原告登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剛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國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4,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420元。

二、原告請求水電工程額外支出費用1萬5,000元、油漆工程損失2萬9,000元、鷹架工程損失9,000元部分,應陳報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如廠商開立報價單、支出單據等)。

三、本件有無定相當期限請求被告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若有,請提相關證據(如全部簡訊資料、存證信函等)。

四、提出被告羅國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除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姚志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