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極優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仁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清標 等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904,700元,應徵裁判費201,61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宋國鎮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