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6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675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蘇珉弘 債務人 張駿雄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八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