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告 張榮松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 律師被告 張重仁
張榮輝
張榮宗 張端然張秀瑜 張正義
張正禮 張勝一 張貴陽
張志強 張惟捷
張惟鈞 張掙潔 張掙雅 張冠群 張煒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依分割方案分割,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核定之。又本件系爭土地總面積為114.34平方公尺計算,又原告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此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參,則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7萬7207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欄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董怡彤附表:
編號土地面積A民國112年1月公告現值B原告權利範圍C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A×B×C=D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114.34㎡68,100元/㎡60996/900005,277,2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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