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46號原告直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被告 陳盛財
陳姵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中附表五付款人關於「臺灣土地銀行」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周子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