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29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吳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