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景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景元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含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蕭景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亦請求檢察官就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2年12月13日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不同,罪質有別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年4月(2罪)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2年5月31日112年2月10日112年4月12日112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6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86號112年度訴字第678號112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6日112年10月19日112年10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86號112年度訴字第678號112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8日112年11月16日112年11月16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9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05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052號編號4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3罪)犯罪日期112年4月8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16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052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