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立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緣債務人林立高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參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