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債權人馥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債務人 羅艷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支票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105年11月17日│459,000元│105年11月17日│0000000│├─┼───────┼──────┼────────┼────┤│2│105年11月19日│459,000元│105年11月29日│0000000│├─┼───────┼──────┼────────┼────┤│3│105年11月22日│459,000元│105年11月29日│0000000│├─┼───────┼──────┼────────┼────┤│4│105年11月23日│459,000元│105年11月29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