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正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五日101年度審易字第3613號「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正輝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2年1月15日101年度審易字第3613號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告訴人 林室融 於102年2月27日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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