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鑫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炎坤 被告鴻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訴訟代理人 祝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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