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壬○○
戊○○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丙○○被告庚○○
乙○○辛○○己○○丁○○○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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